商务部1月14日公告:2021年1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及英国、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征收反倾销税,期限5年。
商务部介绍,2019年7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0年11月3日,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存在倾销,国内间甲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及英国、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存在倾销,国内间甲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1年1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及英国、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征收反倾销税。
据悉,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1211。
商务部表示,对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欧盟及英国、日本的间甲酚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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