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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5年!商务部:继续对日韩等国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

2020-06-08 11:13:31 来源:环球塑化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具体的征收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Inc.) 7.2%

  2.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12.1%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51.6%

  新加坡公司

  1.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 LTD. ) 6.7%

  2.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51.6%

  韩国公司

  1.(株)LG化学(LG Chem, Ltd.) 5.0%

  2.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INC.) 4.3%

  3.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51.6%

  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ORATION) 6.2%

  2.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6.5%

      3.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 51.6%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的做法,自2008年便开始实施,实施期间对我国丙酮生产供应产业发展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随着对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再度延长,国内丙酮生产供应产业在接下来的5年,可以继续将重心放在优质原料供应方面,免去可能要与进口丙酮打“价格战”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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